公 告 [ 2008-3-18 ] 临汾市工商局尧都分局 关于开展2007年度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的公告 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及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2007年度企业年检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验照时间为2008年第一季度前。凡是2007年12月31日前在临汾市尧都区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应按期向原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提交年检和验照材料,办理年检验照手续。逾期未办理年检验照手续的,将依法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三年内禁止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信用惩戒措施。 《年检须知》在文件下载中下载查询。 临汾市工商局尧都分局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2008年消协年主题 [ 2008-1-2 ]12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各省级消协组织发布2008年年主题:消费与责任。---------------------2008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 2007-12-21 ]2008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在创新、提高和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上下功夫,扎实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创新管理机制和监管服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服务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消费安全,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 公 告 [ 2008-1-2 ] 凡未按规定参加2006年度年检的企业,均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年检资料速到我局接受处罚办理年检,否则,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在我局作出吊销执照决定前,你企事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听证。如有陈述、申诉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法制科(联系电话:2031695)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二00七年八月十八日--------------------- 通 告 [ 2007-8-13 ] 根据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省人民政府研究通过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07〕21号),并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省集中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凡属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属非法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前,需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须申请办理后,方可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属非法经营行为,由该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凡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中任何一项有效期届满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属非法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2007年8月31日前,各类无证无照、有证无照、证照过期的生产经营者,应自查自纠,主动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社会基层组织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本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管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区域范围内有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煤场、小作坊、小饭店、小商铺、加油站、屠宰场点、互联网服务场所以及其他个体经营户和各类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各村民委员会要将其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证照情况等统计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所汇总后送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所要加强与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共同做好对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的排查摸底、汇总造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任何单位、基层组织和公民个人,特别是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以及供水、供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生产经营条件,8月31日前要先行自查自纠。逾期不纠正,继续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要依法按行政处罚幅度上限予以处理。 六、政府职能部门要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别类型,分类整治。对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证照手续,规范其经营活动;对不申报办理的,或者申报后不符合条件未予批准的,要依法取缔。 七、政府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中,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任何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执法行为,对以暴力对抗、阻碍执法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对政府各职能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设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为:当地区号+12315。 二○○七年八月十二日 --------------------- 公 告 [ 2007-6-26 ] 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尧都分局红盾信息网发布测试成功, 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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